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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业单位为编外人员办理医保是义务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4-10-14 11:11)    点击:319

  吴某作为编外人员被当地镇政府安排在敬老院工作,工资由镇政府发放。

  前不久,吴某酒后骑电动车跌倒,造成颅脑损伤,抢救无效死亡。吴某家人和镇政府就医疗费的承担问题产生了分歧。吴某家人认为镇政府应承担医疗费,因为其没有为吴某缴纳医疗保险费,致其医疗费无法得到补偿。但镇政府则认为吴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,故不应承担责任。

  法律人士认为,根据相关规定,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、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,适用《劳动法》。

  另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,除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,否则应当依照该法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因此,机关事业单位与编外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,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。所以,镇政府认为其与吴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。吴某系镇政府的编外人员,因镇政府未为其办理医疗保险,所以,应由镇政府承担相应的医疗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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