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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纠纷的起因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4-10-14 11:02)    点击:198

  离婚纠纷的起因:

  1、因包办、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。

  在调解中发现包办、买卖他人婚姻的人,要严肃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,触犯刑律的;报告人民法院依法处理。若因买卖婚姻造成当事人一方生产注活严重困难的,可通过调解使接受财中酌情返还。

  2、因封建思想严重引起的离婚纠纷。

  对个别夫权思想特别严重的,要支持女方的合理要求,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出发,可以调解双方离婚或建议男方单位给其以适当的处分,对夫权思想特别严重,并因此而引起严重后果和造成不良影响的,要支持女方诉诸人民法院。

  3、因一方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纠纷。

 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支持受—害者向司法机关起诉,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,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。

  4、因经济问题弓离婚纠纷。

  如因对方好逸恶劳或一贯不务正业,不好好生产,又不顾家庭及子女生活的,应对有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,如坚持不改、又无和好可能的,也不要勉强调解和好。

  5、因个性不合或家务琐事引起的离婚纠纷。

 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,应针对他们的矛盾实质,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,并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原则合理安排家务和子女教育等问题,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它生产琐事。

  6、因草率结婚引起的离婚纠纷。

  调解委员会应支持受骗一方的正当要求;骗婚的一方要严肃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、手段恶劣的,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,或由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  7、由于一方患精神病或劳改、劳教引起离婚纠纷。

  调解这类纠纷,如能动员对方不离婚,会有利于劳教人员和犯罪分子的改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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