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李梦亮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4-10-14 10:57)    点击:249

  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:

  1、适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。

  离婚后财产纠纷实质是离婚纠纷之延续,仍属离婚纠纷,受《婚姻法》调整,故应适用《婚姻法》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。包括:

  (1)男女平等原则;

  (2)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;

  (3)有利生活,方便生活原则;

  (4)权利不得滥用原则。

  2、对财产分割协议从宽审查。

  离婚纠纷中离婚、子女抚养、财产分割三大内容是一个整体,财产分割方案是双方慎重考虑,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决断,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表现,不宜轻易否定。对财产分割协议应以形式审查为主,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,变更协议内容为例外。

  3、尊重财产分割协议效力。

  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的,财产分割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应当注意,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或变更原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并不包括显失公平、重大误解。不能以存在显失公平、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。

  离婚的当事人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,难免带着感情、亲情及他人无法感知的因素,达成的协议也就未必绝对公平,不宜以衡量其他民事合同的标准来判断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、合理。

  4、一方对另一方在《离婚协议书》订立后,离婚证书领取之前购置的财产主张权利的,应审查该财产资金来源、形成经过及订立《离婚协议书》时双方是否知道该情况或已作处理。如离婚协议中已约定财产归属,对要求重新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。

  5、对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,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分割。

  6、对在离婚诉讼中,一方当事人已提出的某项财产,因证据不足,法院未予认定,后该当事人又有充分的证据,应该对原判决申请再审,而不得再次提起诉讼。但原判决未作处理或明确告知如有新证据可另行起诉的不在此列。

  7、根据《婚姻法》第47条提起诉讼的,应审查离婚时双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争议财产的存在、是否已与其他财产或债务合并处理等等。如不属于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、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情形的,不应重新分割财产、处理债务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李梦亮律师提供“刑事辩护  婚姻家庭  公司法务  债权债务  经济仲裁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梦亮律师,李梦亮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李梦亮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8662705577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李梦亮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南京律师 | 南京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李梦亮律师主页,您是第18944位访客